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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悠遊卡約定條款」修正公告

2010-12-29
「悠遊卡約定條款」修正公告

    茲公告修正本公司「悠遊卡約定條款」第十一條之條款,並預計自100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。

   有關前述修訂內容,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,修改部分以粗體標示。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,請於修訂生效日前,依「悠遊卡約定條款」第十八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。若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,則將視為同意下列修改內容。
「悠遊卡約定條款」修訂對照表

條文

原條文內容

修訂後條文內容

第十一條(押金)

 

 

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,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100元。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,申請返還押金。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,發行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。若悠遊卡因損毀或卡層被剝離、摺曲、切割、破損、塗寫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,或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、天線及/或與其他裝置結合使用,發行機構得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後返還持卡人。如有其他損害並得求償。

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,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100元。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,申請返還押金。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,發行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。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剝離、摺曲、切割、破損、塗寫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,或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、天線及/或與其他裝置結合使用,發行機構得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100元後返還持卡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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