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侵害或攀附商標聲明
2009-04-14

一、本公司所發行之「悠遊卡」,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發行迄今,其銷售量已經突破一千五百萬張,為大台北地區使用大眾運輸所必備之票證工具,而「悠遊」、「EASYCARD」及其上所使用之四色圖案「」均具有極高之識別性及商譽,為本公司之註冊商標,受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保護。
二、近期發現有若干公司未事先徵得本公司之同意,即擅自使用「悠遊」、「EASYCARD」或複製、變造本公司之四色圖案「」;或舉辦憑悠遊卡可享折扣優惠等搭悠遊卡便車之行銷活動。其行為已侵害本公司之商標權及著作權,並可能因消費者對「悠遊卡」知名品牌之信賴,而有不當攀附之虞。
三、本公司再次聲明:上開「悠遊」、「EASYCARD」、「」為本公司之註冊商標;未徵得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前,禁止一切使用、影射本公司「悠遊卡」商標之行為,以避免滋生誤會及消費者糾紛。